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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应名副其实

01

划定不实问题

 

把什么样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了五种情形,这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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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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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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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蔬菜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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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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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2014年11月2日,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但这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公布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划定不实。比如一些地方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在山岭上、河道内,一些地方高产农田被圈占,灌溉条件差、地力贫瘠的地块被补进基本农田,不少农民并不知道自己的农田被划为基本农田。

 

2019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提出全面清理划定不实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进行整改补划,并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实际情况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为此,《半月谈》2020年第3期刊文指出:基本农田上山下河,好地搞建设,劣地搞农业。

 

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目前正在开展的“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受硬性指标约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只能视目以待!

02

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那么,永久基本农田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呢?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给出明确要求。

 

能干什么: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不能干什么:主要是提出四个严禁: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按照目前的最新政策,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原来允许养殖项目补划后可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政策也被取消了,但临时用地是允许的(最新规定是: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03

什么情形可以占用问题

在原来的“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 只是表明一种态度,体现对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并不是说“永久”了,就不能占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可以占用的,也是允许调整的,但要符合规定的的情形。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为体现简政放权,202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和转用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目前试点早已到期,还没有新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