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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XHDR-2022-17001

晃农联〔2022〕5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晃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新晃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产业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县黄牛品牌保护,稳步提升黄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实现黄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发〔2015〕42号)、湖南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黄牛产业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一)对创建新晃黄牛原种场,建场规模1000头以上且饲养新晃黄牛能繁母牛200头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场和保种扩繁工作及选育研发经费,并支持申报省级、国家级原种场。

(二)对按规定实施新晃黄牛选育示范场项目的,按出生牛犊给予1000元/头奖补。

(三)对实施5头以上能繁母牛养殖的,按出生牛犊给予600元/头奖补。

(四)对新建、改(扩)建30头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按养殖栏舍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分别给予100元 /㎡、60元 /㎡一次性奖补。

(五)对首次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新晃黄牛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对创建养殖示范小区的,优先协调安排水、电、路、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奖补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新晃黄牛产业奖补按如下程序申报、受理、验收、复核、公示、兑付。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计划规模、现有条件、请求事项等内容)。

(二)受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畜牧、林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核实、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产业牵头部门,产业牵头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

(三)验收。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经营主体于当年10月底前向产业牵头部门递交书面验收申请。产业牵头部门接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实地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提出奖补意见。验收工作量大时,实地验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复核。产业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进行复核认定。

(五)公示。产业牵头部门将奖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有群众举报的,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奖补资格。

(六)兑付。公示完成后,产业牵头部门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申请资金,落实奖补兑付。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晃侗族自治县黄牛养殖奖补办法》(晃农联〔2020〕1号)同时废止。